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基层党组织设置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改进基层党组织设置,提高基层党组织设置的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全市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基层党组织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以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为依据,着眼于保持党的基层组织的严密性和完整性,规范基层党组织设置,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确保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科学合理、隶属关系具体明确、组织运行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2.基本原则。基层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的要求开展设置工作,努力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优势;坚持依规设置和创新设置相结合,既要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开展设置工作,又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和工作机制,充分激发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解决基层党组织设置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规范基层党组织的设立
3.严格设立标准。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组织形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正式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可成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100名或50名,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但要从严掌握。
4.规范设置要求。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必须以党的组织关系为基础,不得设立没有党员的“空壳”党组织。新成立单位在组建中应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并及时将所属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接转到新建党组织管理。理顺和明确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种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党委下面可设若干党委、党总支及党支部,党总支下面应设若干党支部,党支部下面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分若干党小组。
5.坚持动态调整。根据党员人数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对于党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下属党组织较多、党建任务较重的,应及时升建党委、党总支或重新划分党支部。对于因机构改革、职责任务调整等原因,不适宜保留党委或党总支建制的,应及时调整为党总支或党支部。
6.完善农村党组织设置。农村以行政村为主设置党组织。遵循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律,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电子商务机构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要建立党组织。适应农村城镇化建设带来的村庄存在形态变化,采取“村村联建”、“村企联建”、“村居联建”等方式调整优化党组织设置,探索完善村转社区、村居并行社区和农村社区党组织设置模式,加强城乡结合部、开发区、搬迁村、新建住宅区、外来流动人口集聚地等党建工作。
7.完善社区党组织设置。在依托社区设置党组织的同时,在片区、楼门、网格等建立党组织,在社区居民中按照志向相投、兴趣相近、活动相似的不同群体建立党组织。推进区域化党建,可以由街道、社区党组织与辖区内单位党组织共同组建区域性党组织,也可依托居民区、商务区、开发区等组建区域性党组织。
8.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设置。适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新变化,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设置,健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坚持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前置条件,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9.完善高等学校党组织设置。普通高等学校设党委,院(系)级单位设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院(系)以下单位一般按照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设置党支部。适应高校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学科设置、办学形式新变化,积极探索以学科组、课题组、实验室和创新团队为基础设立党支部的新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民办高等学校一般设党委,院(系)级及以下单位党组织设置形式,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确定。
10.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规模小、党员少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但要合理控制联合党组织的覆盖单位数量,确保有效覆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党群活动服务中心等,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鼓励基层在不违背党组织设置基本原则和党内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特点,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因地制宜设立和调整党组织设置。
11.完善临时党组织和流动党员党组织设置。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县(团)或相当于县(团)以上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随临时单位的撤销而自然撤销。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出地党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及时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三、规范基层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12.明确隶属关系确定原则。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确定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党组织隶属关系要具体明确,一个基层党组织只能隶属于一个上级党组织。
13.理顺农村和社区党组织隶属关系。农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原则上以属地管理为主。行政村内的党组织,一般应由所在村党组织管理。跨区域成立的新建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明确隶属关系。市和区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建立的党组织,除中央、市委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14.理顺机关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机关党组织隶属关系,应充分考虑机关党建工作的整体布局和均衡开展。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部分业务管理垂直性较强的机关党组织可由市委、区委有关部工委归口管理,也可由本部门党委管理,同时接受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指导。
15.理顺国有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国有企业党组织以资本为纽带确立党组织隶属关系。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由控股方党组织管理。国有参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党组织,一般由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管理。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按照“便于党员教育管理、便于党员发挥作用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出资各方合理确定隶属关系,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企业,一般不实行属地管理;竞争类企业可根据需要实行双重领导,但要将属地管理与企业系统管理有机结合,加大系统指导力度。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企业,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退出企业党组织与所在地党组织关系的协调、接转工作。
16.理顺中小学和民办高等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中小学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所在区委教育工委。民办高等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所在区委教育工委。有特殊情况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党委教育工委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的关系一般隶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党组织。
17.理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一般实行属地管理。对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一个地方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一般由经营地党组织管理,也可由注册地、经营地的党组织协商确定隶属关系。各类开发区(园区)已建立党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经企业党组织同意,可将党组织关系调整到开发区(园区)党工委或企业党委。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开发区(园区)党工委或企业党委管理。区域性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商务楼宇党组织一般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管理。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介中心等集体存档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按照便于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原则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调整到企业所在园区、行业协会或属地。对大量分散的规模以下企业,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作用,实行属地管理。对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企业,可依托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18.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其他社会组织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部分行业性专业性较强、行业准入条件严格、管理比较规范、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经市、区委组织部批准,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党组织负责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
四、规范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构设置
19.规范任期年限。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和乡镇党委执行五年任期,市直属各局、市属企事业单位、民办高校党委和局级机关党委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基层党委执行三年任期;党总支、村和社区党支部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支部执行两年任期。如党内法规对相关领域党组织任期有专门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明确职数规定。设立常委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21人组成,常委会一般由5-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不设常委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名,党员较多的可设副书记1名。党员7人以下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如党内法规对相关领域党组织职数有专门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1.规范领导机构产生方式。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应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总支、支部)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在任期内出缺,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不再增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选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随临时党组织的撤销而自然免去职务。
五、规范基层党组织设置审批权限和程序
22.明确设置审批原则。新建党组织或党组织的更名、设置形式和隶属关系调整、撤销等,由其上级党组织决定。按照拟设置调整党组织的建制形式、行业特点和所承担职责任务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越一级管理。
23.严格设置审批程序。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组织设置的程序规定,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认真履行呈报、审核和批复程序。上级党组织在批准新建党组织时,应在批文中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任期、职数及人选产生方式。
24.规范设置审批权限。市直属各局、市属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学校党委的建立、撤销、更名等由市委审批,党总支、党支部的建立、撤销、建制调整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党总支、党支部的更名由市委主管部工委审批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各系统下属一级单位党组织跨系统整建制调整隶属关系、进京出京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区委下属单位党组织整建制进京出京的由区委或区委授权区委组织部审批。行政村建立党委,由区委审批。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2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程,加强对基层党组织设置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党委组织部门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结合不同类别基层单位党组织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本系统基层党组织设置工作。各区、各系统党(工)委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每年对所属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党组织设置符合规定。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抓好督促落实,定期对各级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