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 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 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教工〔2018〕38号
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完善高校院(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院(系)党的领导
1.高校院(系)是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的基本单位,实行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院(系)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党的委员会)和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依靠师生共同推动院(系)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院(系)党的委员会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2)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院(系)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有关工作,负责院(系)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系、研究所、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人才队伍规划,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在人才引进、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中,把好政治关、师德关。
(3)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院(系)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加强院(系)党的委员会自身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基层党支部的领导,强化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和谐。
(5)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其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做好院(系)统一战线工作。
(6)做好学校党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3.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拟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办学资源配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办学资源。
(2)负责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围绕人才培养,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3)在院(系)党的委员会把好政治关、师德关前提下,具体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建设学科团队,做好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
(4)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招生就业等工作。做好安全管理、防范与教育工作,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5)向院(系)党组织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等开展工作。
(6)履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完成学校部署的其他工作。
4.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置为党委的,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设置为党总支的,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院(系)党的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置为党委的,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设置为党总支的,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党员院长(系主任)一般应同时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系副主任)、工会主席一般应进入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每个院(系)应当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委员还可包括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有威望的师生员工代表。院(系)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
二、完善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院(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院(系)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2.院(系)党组织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委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2)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人才队伍规划、引进、培养等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3)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分析问题,定期听取基层党支部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系、研究所、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等重要事项,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党内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讨论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支部建设等重要事项,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事项,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4)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5)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6)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3.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院(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院长(系主任)、副院长(系副主任)。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由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共同研究确定,会议一般由党组织书记主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
(2)讨论决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3)讨论决定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资源分配事项。
(6)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7)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8)通报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4.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涉及人选推荐、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系、研究所、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选任等有关议题,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在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纪检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会议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相关的议题,有关人员须回避。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党组织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5.院(系)可根据需要召开院长(系主任)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三、完善院(系)协调运行机制
1.增强院(系)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是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院(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增强合力。
2.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之间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3.加强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党组织要对学术组织人选把好政治关、师德关,把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表现作为遴选成员的底线要求。
4.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1.选优配强院(系)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完善院(系)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院(系)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能力。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院(系)管理工作。
2.学校党委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中央、市委有关要求,研究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加强对院(系)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党组织会议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把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院(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作为单位和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遵守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要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追究责任,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本意见适用于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内设院(系);设置为直属党支部的内设院(系)和其他直属、附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高校直属、附属的公立医院、企业、中小学校等应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21京教工〔2018〕38号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印发